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578号
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585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安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1451239766N。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安州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