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729号
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585542。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安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145123976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安州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于先调阶段撤诉,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