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执195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22年4月2日提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79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