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执195号 申请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人绵阳市虹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信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