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赛瓦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燃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7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赛瓦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南(济宁装备业基地D1、D4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6130711Q。 法定代表人吉明建。 被执行人深圳市***燃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新村佰公坳工业区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57821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赛瓦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燃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33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现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关于(2021)深国仲裁332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深国仲裁3324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