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753号
申请人:山东赛瓦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南(济宁装备业基地D1D4车间)。
法定代表人吉明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世贸诺沙湾24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赛瓦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21)第4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21)第437号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