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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6101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5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7158369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交纳,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诉,故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