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宏飞建筑有限公司、辉县市洪洲乡大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82民监5号
监督机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辉县市宏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居15号楼4**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1696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辉县市洪洲乡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洪洲乡大**村,组织机构代码:78052140-4。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原告辉县市宏飞建筑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辉县市洪洲乡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民(行)监[2017]4107820001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