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2486号
原告:***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431713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44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