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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榆建设有限公司、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2690号 申请执行人:***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431713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44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闽048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5757.5元,并以47575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收入及银行存款475757.5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逾期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具体金额另行计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