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67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里大湾路128号1幢2-3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与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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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