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8431号
原告:大江南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湖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KCPRO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57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江南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