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050号
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顾 淳
书 记 员 苏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