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3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 淳
书 记 员 苏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