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1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龟山区大坑里11邻50之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兴隆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2019)粤73知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60000元,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执行款51665元(其中执行费665元)到本院代管款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收取执行款51000元后终结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故本案将执行款51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665元上缴国库,本案终结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
另外,本案另一被执行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案生效判决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577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再审时间较长,本案先终结执行,待再审结果出来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180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