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83865号
原告:北京蜂鸟视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1幢1-3内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互动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地亚中心A座7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蜂鸟视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蜂鸟公司)与被告北京**互动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蜂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蜂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项目服务费7万元;2.**公司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4.35%计算,自2017年5月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4日,我公司与**公司签订《室内三维地图数据制作合同》,约定我公司为**公司提供世界之花假日广场项目的室内三维地图数据制作工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50%,即7万元的项目启动预付款;在收到我公司提交的全部数据成果后经确认无误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40%,即5.6万元的项目服务费;在项目上线正式运营1个月调试确认无误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尾款合同额的10%,即1.4万元。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数据并经**公司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公司仅支付了项目服务费7万元。我公司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4日,**公司(甲方、委托方)与蜂鸟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室内三维地图数据制作合同》,约定项目内容世界之花假日广场项目,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工作单》(见附件一)、《蜂鸟视图产品报价单》(见附件二)为准,工作单及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向甲方交付成果数据;服务费用14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启动预付款,合同额50%,即7万元;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数据成果后,经确认无误,甲方在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合同额40%,即5.6万元;项目上线正式运营1个月调试后确定无误,甲方在4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项目尾款,合同额10%,即1.4万元。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迟延提交发票而导致的付款迟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方式: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合同付款后提供数据制作服务,制作完成并经甲方确认最终成果数据后通过网络邮件形式交付成果数据。
合同附件一《工作单》中确认,项目内容包括:1、地图数据,甲方需提供相关资料,乙方需提交世界之花假日广场室内三维地图数据;2、地图引擎,乙方需提交定制版FengmapforAndroid及iOS版SDK;3、地图主体,提供带商铺logo贴图及整体配色的主题文件。
签约后,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蜂鸟公司支付了首付款7万元,迟于合同约定的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
关于地图数据交付,2017年1月17日,蜂鸟公司通过“蜂鸟管理平台”上传了第一版地图成果。经双方微信多次沟通、修改,2017年3月3日,蜂鸟公司上传了第7版地图成果。同日,**公司在微信中表示“暂时没有测出什么,待我们测试测了再看看有无问题”。
关于SDK交付,2017年1月19日,蜂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了两个版本的SDK定制成果。
此后,蜂鸟公司多次催促**公司进行确认和付款,**公司则以其上手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2017年11月16日,蜂鸟公司向**公司邮寄了金额为56000元的发票,**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签收。蜂鸟公司据此主张**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月18日前支付费用。2017年11月24日,蜂鸟公司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全部项目服务费用7万元,否则将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公司至今未付款。经询,蜂鸟公司未能提交涉案项目已上线正式运营的证据。
本院认为:**公司与蜂鸟公司签订的《室内三维地图数据制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结合在案证据,本院认定蜂鸟公司已提交全部数据成果,**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仅以上手未付款为由拒绝向蜂鸟公司付款。2017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了蜂鸟公司提供的第二笔款项5.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月18日前支付费用。现**公司未支付上述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于蜂鸟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合同款5.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以2018年1月19日起算。关于合同尾款,因现无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已上线正式运营,故该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蜂鸟公司该部分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互动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蜂鸟视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服务费5.6万元,并以上述金额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4.35%为限)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蜂鸟视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北京**互动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审 判 员 裘 晖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