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财保3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6号江汉国际1栋1**32-3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鹏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主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鄂0103财保30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730382.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730382.7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少年儿童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730382.7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