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财保304号 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6号江汉国际1栋1**32-3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鹏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同志街199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150866.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150866.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