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绿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7291号 原告:***,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新市。 原告:***,男,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新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588号1幢3层A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新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花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绿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新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