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7291号
原告:***,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新市。
原告:***,男,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新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588号1幢3层A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新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花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绿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新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