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31号
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公园路8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市。
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635.8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63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