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顾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戴正平。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凡置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凡置业公司应于2018年9月1日前给付兴华建筑公司工程款131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9437元。因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华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工程款1317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943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19年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9年1月20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有多个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其土地使用权被多家法院查封,由于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没有处置权,本案已经在诉讼阶段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4、2019年3月22日,本院在执行锦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进行资产审计。
5、2019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
6、2019年5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7、2019年6月6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工程款1317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9437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凡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