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273号
原告:江西某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某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2025年3月10日,原告江西某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6元,由原告江西某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