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万豪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民初字第01156号 原告张家港万豪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仓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万豪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万豪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万豪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万豪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源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万豪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