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37670号
原告: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8504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润盛精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长岗路15号(车间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M5QF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润盛精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润盛精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