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

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与西安慧金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14号 申请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8504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慧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7K2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联合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慧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8103.96元。后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我院。后本院通知申请人联合公司补齐材料,2024年4月29日,本院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或者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然而申请人联合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之申请并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综上,申请人联合公司之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1610元,申请人联合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