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

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 法定代表人:JONATHANRTABOR。 被执行人: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迎春小区1栋405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45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公告费260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 法定代表人:JONATHANRTABOR。 被执行人: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迎春小区1栋405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45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公告费260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