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40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睦***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国盾保安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百合路8号天翔公寓D楼一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UBMQ9W。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国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天衢工业园科海路(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QLFXD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85045D。
法定代表人:JONATHANR.TABOR,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州国盾保安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德州国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