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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德州国盾保安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40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睦***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国盾保安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百合路8号天翔公寓D楼一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UBMQ9W。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国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天衢工业园科海路(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QLFXD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85045D。 法定代表人:JONATHANR.TABOR,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州国盾保安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德州国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