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295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0日生,回族,住青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85045D.
法定代表人:JONATHANR.TABOR,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系该公司应收主管。
原告***与被告**、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