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

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云南闽凌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85045D。 法定代表人:JONATHANR.TABOR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闽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2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210-1号,实际经营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汇园G5-3-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92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与云南闽凌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津0116民初13748号民事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117.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和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