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申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天宝合众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0。
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易美联合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工商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宝合众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易美联合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