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住湖**省长沙市雨花区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