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21民初416号
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厂禾场村民***私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已协商和解,现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3825元,由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