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1162号
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坪头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味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长房天翼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味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