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840号
原告:青岛瑞科圣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017号3栋1**24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C09U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瑞科圣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立案后,原告青岛瑞科圣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兰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