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达文旅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宝骅沃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文旅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789号 原告:广东宝骅沃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0号之二16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达文旅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宝骅沃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万达文旅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宝骅沃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