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789号
原告:广东宝骅沃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0号之二16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达文旅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宝骅沃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万达文旅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宝骅沃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