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株中法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寺镇目华路**号**区**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湘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湖**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湾(现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湘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本案已经执结完毕。申请执行人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旿
审 判 员 伍 狄
代理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