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4156号
原告: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米公司)与被告上海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风公司)、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杰米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擎风公司支付杰米公司退税款490,695元;2.锦程公司、***对擎风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杰米公司与擎风公司、锦程公司签署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杰米公司委托擎风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等工作,擎风公司应在收到退税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汇付至杰米公司账户,锦程公司为杰米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并在该协议中作为担保方。2016年6月7日,杰米公司和***签署了《协议书》,***表明其作为擎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擎风公司在上述代理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退税款总额为690,695元,**风公司仅支付了200,000元,剩余退税款一直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杰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锦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徐汇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款约定了本案争议解决方式,属于约定管辖且有效。由于涉案《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约定,“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甲方(杰米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新寺镇目华路XXX号XXX区XXX室,法人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且审理中,杰米公司又无法提供“上海市漕河泾高新技术开发区桂平路XXX号”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相关证据,故杰米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为法人住所地,锦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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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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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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