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米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杰米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13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长治路777号1号楼B4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35号锦联大厦2F整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杰米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目华路500号A区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风公司)、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杰米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米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1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月28日,上诉人擎风公司、***以由于新的证据出现,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周 清 审判员 *** 审判员 桂 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