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5324号
申请执行人: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迎宾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28597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9,1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陈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