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米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5324号 申请执行人: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迎宾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28597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9,1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陈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