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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利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961号之一 原告:上海和利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4558号6幢293-29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寺镇目华路500号A区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05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和利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突发事件,在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造成当事人受此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为不可抗力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