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961号之一
原告:上海和利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4558号6幢293-29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寺镇目华路500号A区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05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和利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自动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突发事件,在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造成当事人受此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为不可抗力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