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5058号
原告:杨某某甲,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池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丙,男。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甲与被告岳池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甲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甲自愿撤回对岳池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64元,减半收取计34,632元,由杨某某甲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