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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甲与岳池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5058号 原告:杨某某甲,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池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丙,男。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甲与被告岳池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甲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甲自愿撤回对岳池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64元,减半收取计34,632元,由杨某某甲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