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782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建工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第BG4栋18层0018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