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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某某、安徽省XXXXXX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2637号 原告:首某某,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现住公司宿舍。 原告首某某与被告安徽省XXXXXX有限公司、湖南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首某某于2022年9月29日以双方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首某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XXXXXX有限公司、湖南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5.74元,减半收取1417.87元,由原告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