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603财保93号
申请人:淮北市宇轩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乾隆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U7B9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3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淮北市宇轩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账号1812********),该申请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账号1812********),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2445元,由申请人淮北市宇轩锌钢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