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3322号之一
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0077802K)。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大碶庙前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64427090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豪德机电城75栋1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从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