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宝蒂塑胶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塑胶阀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和某某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654号 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大碶庙前山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007780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和***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570720015。 法定代表人:覃有倘。 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和***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和***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和***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94元,合计1119元,由原告****塑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