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01民终3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某,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3)桂0103民初2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改判某某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封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在“某商业广场2*号楼”项目中,封某某实际是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设计和校对工作,该项目被主管单位广西区住建厅点名通报建筑设计方面的问题,属于封某某的工作严重失职。在“某里项目”,因封某某在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成果中楼梯的平面图与楼梯剖面图不符,导致现场施工错误,公司对此出具了处罚通报。在“某公馆”项目中,封某某负责制图及设计工作,因该项目存在设计错误,被业主单位发函提出问题的纠正方案及赔偿请求。除了以上三个项目外,封某某在工作中多次犯错,但依然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由于封某某多次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某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辞退封某某,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2.某某公司不存在拖欠封某某2022年8月及2022年9月1日至5日期间的工资。其他第三方给予封某某转款的行为,不属于某某公司发放给封某某的工资,某某公司已足额发放封某某的工资,不存在拖欠。3.某某公司不欠付未发年终奖。从微信聊天记录看,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封某某关于奖金问题:“没有的,你要问领导才行。”说明工作人员无权核算封某某的年终奖,公司核对以上奖金问题后也告知了封某某不欠付任何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封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某某公司无需向封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544元;二、判令某某公司无需向封某某支付2022年8月未发工资6100元、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工资2171元;三、判令某某公司无需向封某某支付2020年、2021年未发年终奖29365.66元;四、判令封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封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广西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于2023年6月21日变更为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即某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因公司辞退从该公司离职。
某某公司(甲方)与封某某(乙方)签订有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处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乙方每月发放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预发部分项目提成和公司福利补贴三部分组成;甲方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第十条“合同的解除”约定:“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约定:7、本合同中关于严重、重大等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公司奖惩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某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的“某商业广场2*号楼”项目,因建筑设计方面存在问题,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22年3月**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暨抗震设防监督情况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中点名通报批评。某某公司提交《封某某签名确认的设计材料》显示某商业广场2*号楼项目中有制图人、设计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封某某在该项目为校对人。
2022年6月23日,某某公司作出中聿博成项管[2022]2号《关于某里项目考核处罚的通报》,主要内容为:某里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成果中楼梯的平面图与楼梯剖面不符,导致现场施工错误并造成返工。经查,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未充分重视设计质量,工作不细致,设计、校对人员履职不到位所致。此次质量事故再次给公司名誉造成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其中对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对人封某某处罚800元。封某某在该通报上签名。
封某某是某公馆项目地下室一层平面图的设计人及制图人。2022年7月23日,天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主要内容为:我司委托贵司设计的某公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设计错误,导致我司造成的返工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第7.3条款约定,现向贵司按以下明细提出赔偿。1.场地设计没有严谨核对竖向标高,造成一期局部地下室项板标高设计错误……本项造成返工损失约5万元。2.小区大门设计:结构专业没有严格核对建筑尺寸及大样,建筑专业也没有反向核对结构图纸……暂估损失1万元。3、一期沿街结构线条高低错乱,局部线条缺漏……暂估损失1万元。4、高层电梯厅结构板设置两道防护栏杆浪费成本……暂估损失0.8万元。5、给排水专业……本项整改取消立管损失约2万元。6、地下室出入口防火门在业主提出异议后,确认可以取消,反映设计人不严谨,浪费严重,没有管控意识。本项整改防火门拆除和材料费用损失约1万元。
某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发出封某某《辞退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与你于2022年2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存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情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此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封某某与某某公司财务人员***的QQ聊天记录显示,封:“像我之前公司没有发完奖金领导有交代你什么时候发,发多少?有的话麻烦告诉个数,如果领导没有交代你的话我再去问领导。”2022年8月16日,蒋:“没有的,你要问领导才行。”封:“好的。”2022年8月18日,封:“小蒋,你那边有我2020年年终发的数额吗。以及今年发的奖金的数额。麻烦发下给我。我列个单子给丘总。”蒋:“好的封工,稍等哈。”、“一、2020年应发年终奖总额160837.40元,2021年(年初、年中)已实际发放120418.70元,剩余40418.70元未发放。二、2021年应发年终奖总额53365.66元(含2020年未发放40418.70元),2022年初已实际发放24000元,剩余未发放29365.66元。”(附封某某相应工资条截图)。
《员工离职手续交接单》显示,封某某于2022年9月5日办理离职手续,其尚未完结项目移交清单列明了“达观大厦A座”等15个项目,其中第1、5-8、11-14项进度为“建设中”,第3项进度为“9~10#楼主体完工”,第9项进度为“完成施工图”,第15项进度为“完成数字化审图”,第4、10项进度为空白。
封某某主张其月工资分两次发放,其中一次是某某公司的账户支付,另一次是通过第三方的账户支付,为此提交了其QQ邮箱的《2020年工资条》及其2020年银行账户流水予以佐证,《2020年工资条》显示第一次发放、第二次发放数额与2020年银行账户流水每月两次转账数额相吻合。某某公司不认可封某某的该主张。
2021年9月-2022年8月封某某收到的款项情况如下:
某某公司实发工资(元)
第三方发放款项(元)
2021年9月
2920.84
8800
2021年10月
2920.84
8660
2021年11月
2438.41
8850
2021年12月-1月
2699.71/月
8800/月
2022年2月-6月
2699.71/月
6400/月
2022年7月
2999.71
6100
2022年8月
2963.40
2022年9月15日,封某某作为申请人,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1.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439.3元。2.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工资7700元。2023年1月30日,封某某因个人原因自愿向该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该委作出南宁劳人仲字〔2023〕第1137号仲裁决定书,准予封某某撤回该次仲裁申请。
2023年2月9日,封某某作为申请人,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169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份未发工资6100元、2022年9月份未发工资2571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021年年终奖29365.66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保费用10363元、单位应缴纳部分公积金费用2960元。
2023年8月22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宁劳人仲字〔2023〕第91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封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封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54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封某某2022年8月未发工资6100元、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工资2171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封某某2020年、2021年未发年终奖29365.66元;五、对申请人封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后,对该裁决书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宁劳人仲字〔2023〕第9147号仲裁裁决书后,封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视为其接受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某某公司未就第一项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视为其接受该项仲裁裁决的内容,予以确认,据此确认封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无需向封某某支付封某某垫付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保费用10363元、单位应缴纳部分公积金费用2960元。
关于2022年8月、9月工资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对封某某工资约定、工资计算情况负有举证义务。封某某已提交可以相互印证的《2020年工资条》及其2020年银行账户流水,可初步证明其月工资分两次发放,其中一次是某某公司的账户支付,另一次是通过第三方的账户支付。某某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封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封某某工作至2022年9月5日,某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22年8月、9月工资,应向封某某支付相应工资。经核算,封某某2022年1月至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443元,封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8月未发放工资6100元的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予以支持。某某公司还应支付封某某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工资2171元。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某某公司以封某某存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情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向封某某发出《辞退通知书》,由此解除与封某某的劳动关系,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上述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一,某某公司因“某商业广场2*号楼”项目建筑设计方面问题,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名通报批评。但是封某某在该项目为校对人,不负责设计工作,除了其之外,该项目还有制图人、设计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定人等团队人员,不足以证明其构成严重失职且因此造成公司重大损害;第二,封某某为“某里项目”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对人,***为项目设计人,因该项目的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现场施工错误并造成返工,某某公司对封某某处罚800元,项目设计人处罚1300元,封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足以证明其构成严重失职且因此造成公司重大损害;第三,封某某是“某公馆项目”地下室一层平面图的设计人及制图人,业主单位向某某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函》中反映存在设计问题,仅有地下室出入口防火门的问题与封某某的设计相关,不足以证明其构成严重失职且因此造成公司重大损害。而且,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因封某某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因此,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于2022年9月5日解除与封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其应支付封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544元。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封某某与某某公司财务确认其2020年、2021年剩余未发放年终奖29365.66元。某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仅以封某某离职时有15个项目尚未完成等为由,不支付年终项目产值即年终奖,却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关于封某某当年实际项目总产值及因其15个项目存在问题应扣除项目产值依据的情况。在封某某已就其年终奖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着公司每个项目总产值情况,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采信封某某关于其年终奖数额为29365.66元的主张。封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20年、2021年未发年终奖29365.66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公司与封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某某公司无需向封某某支付封某某垫付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保费用10363元、单位应缴纳部分公积金费用2960元;三、某某公司向封某某支付2022年8月未发工资6100元、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工资2171元;四、某某公司向封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544元;五、某某公司向封某某支付2020年、2021年未发年终奖29365.66元;六、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某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某某公司提交两份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封某某在“某商业广场2*号楼”及“某公馆”项目中担任负责人的职务。被上诉人封某某对于以上两份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某某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分析认证认为,虽然封某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发言,但均属于与业主单位进行事务上的联络沟通,不足以证明封某某担任的是工程项目负责人,故两份聊天记录达不到某某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封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8月、9月未发放的工资及2020年、2021年剩余未发年终奖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某某公司主张封某某在三个工程项目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案涉工程项目是由多人团队集体完成,封某某并非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封某某在案涉三个工程项目中的岗位职责以及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已进行详细论证及阐述,本院完全予以赞同,故不再赘述。据此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封某某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即便某某公司认为封某某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也可以先采取约谈、调岗或进行培训的方式,采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处罚过重,且某某公司解除与封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未按照法定程序。由于某某公司主张解除与封某某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定某某公司解除与封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根据封某某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认定某某公司支付封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5544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对于2022年8月、9月未发放的工资,封某某已举证证明其月工资分为两次发放,某某公司除否认外,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封某某的工资组成及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支付封某某2022年8月未发放工资6100元、2022年9月未发放工资2171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2020年、2021年的年终奖,某某公司曾向封某某发放过2020年、2021年年终奖,某某公司财务人员核算的统计表中明确记载了封某某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发放年终奖数额及剩余未发放数额,封某某据此主张某某公司支付剩余未发放年终奖,有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支付2020年、2021年未发放年终奖29365.66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