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鑫宜达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石港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243728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895428F。
法定代表人于文生,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鑫宜达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力源活塞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住房公积金、受益类保险、股金分红等,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