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3143号
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水乡店面13号。
法定代表人:**向。
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应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后,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