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568号
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工业城城中路二区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贤,男,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